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1年度,141號
CYEV,111,朴小,141,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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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劉書瑋
被 告 黃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82元,及其中新臺幣2,878元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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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