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1年度,114號
CYEV,111,朴小,11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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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信宏
被 告 郭全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27元,及其中新臺幣70,658元自 民國95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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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