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沈昌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震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5,787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聲請人應有部分=(329.33+3,69
5.46+3,038+398.26)*1,500*1/2≒5,595,787,元以下不計〕,應
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