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 對 人 王啓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9日遷出國外,聲 請人無法得知外國住址,致其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並未實際住居於嘉義市○區○○街000號,其於10 9年3月9日出境後,迄無入境之紀錄,並經戶政機關於109年 3月9日逕為遷出國外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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