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67號
原 告 羅鳳珠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何宗倫
劉菁
何原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出生,而原告係於111年6月22日 起訴,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故原告起訴時 被告為未成年人。 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甲○○已因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 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亦因而消滅。因本件被告甲○○迄未聲 明由本人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 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