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盧炳憲
被 告 陳曄娟
林江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