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507號
CYEV,111,嘉簡,507,2022090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廖素真


林啓輝


上列聲請人廖素真林啓輝因原告陳光璋與被告陳宏燦陳寬恩
、陳長庚王慶嘉陳文峯陳良鎭、黃進長陳勇壬陳三奇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廖素真林啓輝2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即2人合計2,000元)。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