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廖素真
林啓輝
上列聲請人廖素真、林啓輝因原告陳光璋與被告陳宏燦、陳寬恩
、陳長庚、王慶嘉、陳文峯、陳良鎭、黃進長、陳勇壬、陳三奇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廖素真、林啓輝2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即2人合計2,000元)。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