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章瓊月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 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 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 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 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 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 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 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第322條規定「公司 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334條規定「第83 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資料不明, 起訴不合程式。關於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0000 帳號之客戶個人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宗,而知悉其內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經濟部所屬機關或臺北市政府核發,曲嘉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登記資料(包含廢止前之全體董事 個人資料)。
以訴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 繕本或影本1件;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其繕本記載之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原告如補正「曲嘉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應 注意須以「全體董事」或「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始屬合法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