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江雅鳳
被 告 劉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55元,及其中新臺幣1,515元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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