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全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兤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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