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 告 江張金枝
江翊辰即江駿緯
江雅玲
被 代位 人 江富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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