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234號
OLEV,111,員簡,234,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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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 告 江張金枝

江翊辰江駿緯

江雅玲
被 代位 人 江富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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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