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316號
OLEV,111,員小,31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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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羅文鍵

法定代理人 羅宇智
謝艷芬
被 告 周茗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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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