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253號
OLEV,111,員小,253,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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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 告 周芷卉即周比即周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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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