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195號
OLEV,111,員小,195,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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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陳姿瑜 籍設彰化縣○○市○○里○○○街0 號0○○○○○○○)


法定代理人 陳旭旻

兼法定代理人 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姿瑜柳淑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4元,及自 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姿瑜柳淑芬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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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