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1年度,348號
NTEV,111,投簡,34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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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 告 蔣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並簽立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 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0,000元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2.095%);前6個月 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 達3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自主管機 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息,詎被告僅攤還3期後即



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被告前於110年8 月24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並立有借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2.36%機動調 整,現週年利率為3.45%,詎被告僅攤繳至111年4月24日即 未再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18,898元未償付,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 息補貼作業須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 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存款利率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歷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查詢、催告書 及回執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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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