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400號
NTEV,111,投小,400,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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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400號
原 告 顏嘉玲
被 告 葉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第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投 補字第235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揭裁定於111年8月9日送達原告 ,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 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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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