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287號
NTEV,111,投小,28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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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律師
被 告 陳惟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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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