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1年度,105號
PKEV,111,港簡,105,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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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港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來
訴訟代理人 林集泰
被 告 丁司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661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96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967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8月26日起至114年8 月26日止,共分60期,每期1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 款餘額計付利息。本借款利息之利率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如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同意隨同調 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締約時為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0.195)機動計息(締約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04)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前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由該公司公告其內 容,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金融局公告其內容。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百分之10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加百分之110計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0967),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月26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86,661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訂定之約定書第6條規定,被告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爭執。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 發展機金貸款約定書、貸款分戶帳卡、臺幣存放款利率表等 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核屬相符。且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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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