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救字,111年度,21號
PKEV,111,港救,21,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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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高國富
高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訴訟救 助應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調字 第207號),業經聲請人撤回在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 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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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