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勝夫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門
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房屋各共有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
例,並按被代位人蘇韋榤、蘇鎮浩、蘇裕仁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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