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1年度,388號
PDEV,111,斗補,38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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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特家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聰明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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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家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