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1年度,274號
PDEV,111,斗小,274,202209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訴訟代理人 賴忠宏
被 告 張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