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郭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128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
9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172 元,及其中新臺幣181,271 元自民國111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元。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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