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9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琮茗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 告 黃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9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 至民國111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自民國111年2 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2.214%,自民 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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