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萬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