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1378號
NHEV,111,湖小,1378,202209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吳鎮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6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僅記載下述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額之事項,其餘理由要 領省略:
(一)原告承保因本件事故受損之車號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 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該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每 年折舊200/1000。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 數相當於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二)經查,系爭車輛為108年6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3頁),距 案發時間109年5月24日,約1年,是該車更換零件費用2,5 20元(見本院卷第15頁)之折舊額為420元〔殘價=取得成 本÷(耐用年數+1)即2,520÷(5+1)=420;折舊額=(取 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即(2,520-420)×0.2×12/ 12=420〕,是扣除折舊後,原告就零件更換得請求之必要 費用為2,100元(計算式:2,520-420=2,100)。上開費用 再與工資7,407元合計為9,507元(計算式:2,100+7,407= 9,507),此即系爭車輛修復之必要費用,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無理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其中96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