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文堉
被 告 莊昭典
莊育賞
莊育風
莊育雲
莊育榮
莊英孝
莊啓苧
吳發煇
莊英俊
莊英釗
莊英崘
莊英淦
莊育康
莊英勛
莊英斌
莊政雄
莊育田
莊明山
莊英鎮
莊英旭
莊才闡
莊文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案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3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共有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為108分之1。嗣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於訴訟繫屬中,經本院囑託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鑑定系爭土地之合理市場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4,162,1 77元,是依前開市價計算原告可分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686,687元(計算式:74,162,177元×1/108=686,68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自應裁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