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862號
CLEV,111,壢簡,862,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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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原 告 陳張戀
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李書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玄如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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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