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 告 HSIEH SOMPORN(中文姓名:趙雲仙)
謝佩娟
謝廣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HSIEH SOMPORN、謝佩娟、謝廣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 淇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HSIEH SOMPORN、謝 佩娟、謝廣弘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淇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淇洮於民國97年1月15日簽立97年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向原 告之受託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借款期限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0年1月28日止,詎被 繼承人謝淇洮未依約繳息,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又被繼承人謝淇洮於110年6月2日死亡,被告HSIEH SOM PORN、謝佩娟、謝廣弘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淇洮之遺產範圍內,就系 爭借款契約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系爭借款契 約書、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及中途結清查詢、歷 年紓困貸款利率表、被繼承人謝淇洮除戶戶籍謄本、家事事 件公告、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至11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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