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383號
CLEV,111,壢簡,1383,202209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黃颯成

被 告 羅正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 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同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北○○○○○○○○,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然開處顯非原告住所,然被告 居所現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