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救字,111年度,26號
CLEV,111,壢救,26,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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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玉龍
代 理 人 俞浩偉律師
相 對 人 陳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 1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業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見111年 度壢簡字第1454號卷第23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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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