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971號
CLEV,111,壢小,971,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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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王郁雯
被 告 許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31元,及其中新臺幣2,019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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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