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蔡巧若
甯智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
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本件相對人侵權行為地一部分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本院應有 管轄權,本院前將本案裁定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有違 誤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 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490條第1項規 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 裁定。」
三、查相對人曾以Pi拍錢包至美聯社中壢莊敬店消費,有交易明 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可認本件抗告人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有一部在本院轄區,本院應有管轄權。抗告聲明廢 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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