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513號
CLEV,111,壢小,1513,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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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羅守至
上列原告對被告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等提起訴訟,起訴程式有下
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時以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監考員、JLPT測驗中
心負責人為被告,然未據提出被告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
監考員正確姓名、住所或年籍等資料,亦未表明JLPT測驗中
心負責人為何人,以特定當事人。原告應以電腦打字或以得
供人辨識之工整字體具狀補正被告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
監考員正確姓名、住址、JLPT測驗中心正確名稱、法定代理
人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商業登記抄本,並表明起訴對象究為JL
PT測驗中心或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
三、原告應以電腦打字或以得供人辨識之工整字體具狀補正說明
究有何權利受侵害,並基於何種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請求本
件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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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