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3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徐雅琳
徐雅婷
徐承忠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徐雅婷、徐承忠及徐承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東美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徐雅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 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徐雅婷、徐承忠及徐承義於繼承 被繼承人徐東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徐雅琳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6,860元 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違約金 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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