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335號
CLEV,111,壢小,1335,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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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艾密
被 告 SACNANAS ROEL DAGDAGAN(羅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 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6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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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