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156號
CLEV,111,壢小,1156,202209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毓鈞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被 告 劉淑蘭
楊長鋒
王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淑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被告楊長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被告王繹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