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706號
CLEV,110,壢簡,1706,2022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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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翰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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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