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0年度,143號
CLEV,110,壢保險簡,14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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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山德烈(菲律賓國人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999元,及自民國110年 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 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8,63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聲明事項,減縮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7,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50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0年3月15日11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因失控滑倒,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章季芸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原告查證屬實後賠付必要修復 費用共198,637元(其中工資及塗裝25,218元、零件為173,4 19元),原告經扣除零件折舊費用後,仍有147,999元之損 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縮減後訴之聲明。二、被告答辯




  訴外人章季芸駕駛系爭車輛突然左轉,且未暫停注意左右來 車,被告為閃避系爭車輛而剎車後摔倒,撞擊系爭車輛,被 告就本件事故並無過失。又系爭車輛維修之冷凝器、水箱、 水箱低溫、隔音板引擎下前、冷媒等項目,與本件事故無關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於110年3月15日11時3分許,肇事機車行經西園路97號 前,因失控滑倒,撞擊訴外人章季芸駕駛之系爭車輛等事實 ,業經本院調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核閱現場圖、調查事故報告表、交通事故照片及當事人 談話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負完全過失責任,賠償147,999元,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一)被告是 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訴外人章季芸是否與有過失?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 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項前段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再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1條第2項規定:「本 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 」
⒉查系爭車輛於事故發生前自西園路97號內往西園路駛出,1 秒後可見系爭機車沿西園路往西園路二段方向行駛,與肇 事機車距離約3個黃虛線及間隔。再1秒後肇事機車打滑人 車倒地,同時系爭車輛煞停,肇事機車持續向前滑行,於 3秒後撞擊系爭車輛等情,有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勘驗筆 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48、50頁反面、51頁)。可 知被告駕駛系爭機車行經事故地點時,因未採取適當安全 措施即驟然煞車導致人車倒地,撞擊系爭車輛而肇生本件 事故。
⒊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0頁)。且被告發現系 爭車輛時,距離尚有3個黃虛線及間隔,即至少30公尺遠 ,又系爭車輛煞停位置前方,尚有3.8公尺之車道可供通 行,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 。被告並無不能注意而無法採取如緩慢減速或稍微左偏行



駛等安全措施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即驟然煞車致肇 事機車打滑倒地,並撞擊系爭車輛,足見被告具過失甚明 。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桃市鑑0000000案鑑定 意見書(下稱系爭鑑定意見書)亦同此認定(見本院卷第 74、75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訴外人章季芸是否與有過失?
⒈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起駛前應 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⒉查上開監視器影像、截圖、勘驗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可知訴外人章季芸於起駛時左右尚無來車,後於兩車距 離尚有30公尺時發現肇事機車,並隨即於1秒內煞停,禮 讓3.8公尺之車道供肇事機車先行,是難認訴外人章季芸 就本件事故有過失可言,系爭鑑定意見書亦同此認定。且 被告就訴外人章季芸有過失部分,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 院審酌,難認被告之抗辯可採。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⒈按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 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業經認定如前, 且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賠償 責任。又原告就其承保之系爭車輛既已完成保險理賠,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洵 屬有據,自應准許。
⒉再按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所謂必要修復費用,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經查,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198,637元(其中工資及塗裝25 ,218元、零件折舊前為173,419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 票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0、11頁)。被告雖辯稱冷凝器 、水箱、水箱低溫、隔音板引擎下前、冷媒等項目,與本 件事故無關等語。然查系爭車輛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引擎下前隔音板因遭肇事車輛機車之把手插入破損,並導



致冷凝器變形受損(見本院卷第82頁),足認上開維修項 目係因本件事故所致,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⒋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 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109年8月,有 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證(見本院卷第6頁),迄至系爭事 故發生時即110年3月15日,已使用8月,則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30,75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加計工資及塗裝25,218元,共計155,976元。原告僅請求1 47,999元,未逾上開範圍,其請求自屬有據。五、遲延利息
(一)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20 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2項規 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 狀繕本係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是被告應於110年10月13日 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47,999元,及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173,419×0.369×(8/12)=42,661 173,419-42,661=13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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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