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聲字,111年度,7號
CLEM,111,壢秩聲,7,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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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壢秩聲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異 議 人 葉蕙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5日所為之處分(園警分刑字第111
00151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 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5日以園警分刑字第1 110015119號處分書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處 分書並於111年6月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0日向 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程序尚無不合。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1年4月13日16時47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飼養犬隻(下稱系爭住處) ,因犬隻吠叫產生噪音,並影響周邊住戶而有妨害公眾安寧 之情事,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第72條第3款之規定 ,裁罰異議人罰緩3,0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養犬隻,然其僅係於異議人 回家時會吠叫2至5聲以示歡迎,並未有一直猛吠之情形,且 於111年4月13日16時52分許由家人帶離社區遛狗,期間無人 反應狗吠聲響。又員警因檢舉案,多次夜間、下午時分至住 家查看拜訪,犬隻因陌生人接近或出入住家本會警戒而吠叫 ,異議人無法時刻以器具讓犬隻無法吠叫。另異議人係下午 遭檢舉,該時段多數住戶皆在外工作尚未返家,異議人受檢 舉之事由是否與事實相符,顯有疑義,本件應予撤銷等語。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甚明。該條所稱之噪音,則係指噪 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 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 理辦法第11條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 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2條所規定「本法所



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指噪音之規定內涵不同 ,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 活安寧為要件;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 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係妨害公眾安寧
(二)經查,異議人並不否認在系爭住處豢養2隻犬隻,且鄰居曾 反應有受犬隻聲音所擾,參以異議人鄰居程富於警詢所述: 系爭住處飼養之犬隻整天都會吠叫,伊於111年3月2日21時5 0分要出門時也有聽到狗叫聲,狗吠叫可以持續約1個小時以 上等語;魏民良陳稱:伊知道系爭住處有養狗,伊偶爾晚上 會聽到有狗叫聲,有在社群軟體向屋主勸導,110年11月也 有當面跟屋主說過等語;曾怡禎陳稱:伊住處左前方住戶有 飼養狗,於清晨時會聽到狗叫聲,有時會困擾伊等語;莊志 彥陳稱:伊知道系爭住處有養狗,平常會常聽到狗叫聲,會 妨害伊安寧等語,有警詢筆錄、查訪表在卷可證,應堪認異 議人確有飼養犬隻,且其犬隻吠叫噪音已妨害鄰居安寧,而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情形。異議人雖辯稱 其飼養之犬隻僅偶爾吠叫,或有陌生人靠近才會吠叫,然其 所辯顯與其鄰居上開所陳不相符,異議人空言否認有妨害公 眾安寧之情事,顯無可採。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緩3,000元,於法核無不合。異議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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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