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33號
SJEV,111,重簡,233,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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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上山
洪裕淵
洪雅萍
洪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聲明乃
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洪上山新臺幣(下同)606,962元、上訴人
洪裕淵606,962元、上訴人洪雅萍606,963元、上訴人洪裕文606,
96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訴人洪
上山與洪裕淵各為606,962元、上訴人洪雅萍洪裕文各為606,9
63元,上訴人洪上山洪裕淵洪雅萍洪裕文分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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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