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41號
原 告 裕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谷
訴訟代理人 莊盛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芊沛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00元
(計算式:40,000+20,200=60,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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