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原告與被告陳坤聖即陳老爺美式炸雞店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8,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