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646號
SJEV,111,重簡,164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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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6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吳岱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本件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說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94年4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 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然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應依年息百分 之15.99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迄至97年3月7日止,尚積欠 原告新臺幣(下同)233,283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無效。 ㈡被告於93年5月26日另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為5年 ,約定自立約日起一年內依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第13個月 起改依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被告應每月2日前付款,詎 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7年3月17日止,迄尚積欠本金56,750 未還,惟被告迭催不理,仍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會員約定 條款暨申請書、代償金申請書暨其約定書、欠款資料查詢等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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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