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蕭蘊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6日23時30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1 段與八德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追撞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陳秀蓉所有,由訴外人劉志揚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 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0,963元(含 工資75,400元、材料費用145,563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0,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行 車執照、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調取本件車禍 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事故現場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附卷可稽。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甚明。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 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 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查系爭車 輛係於108年11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 卷可佐,至110年2月26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3月餘,而本件 修復費用為220,963元(工資75,400元、材料費用145,563元 ),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可佐,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 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千分之369,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方法,系 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1年4月計,其修復材料費折舊後之餘額 為80,5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 工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 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155,952元(計算式:80,552元+ 75,400元=155,952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55,9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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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5,563×0.369=53,713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5,563-53,713=91,850第2年折舊值 91,850×0.369×(4/12)=11,298第2年折舊後價值 91,850-11,298=8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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