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辜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三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被繼承人陳蔥之
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