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邱映琁
原告與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