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44號
原 告 林佳慧
被 告 焦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