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356號
SJEV,111,重小,2356,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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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邱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龍皓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併
陳報本件法律關係為何,及是否另有簽訂書面契約?如有,應提
供契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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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