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324號
SJEV,111,重小,232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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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方法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代理人 彭欣如
被 告 陳思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15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方法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民國106年2月(推定15日 )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10 9年6月24日受損時止,已使用3年4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 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期間應以3年5月 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萬5,892元(零件7,778元、工資1,922元、烤漆 6,192元),其零件費用折舊後為1,654元(計算式如附表,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 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1,654元及其他無 須折舊之工資費用1,922元、烤漆費用6,192元,共計9,768 元(計算式:1,654元+1,922元+6,192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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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78×0.369=2,870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78-2,870=4,908第2年折舊值 4,908×0.369=1,811第2年折舊後價值 4,908-1,811=3,097第3年折舊值 3,097×0.369=1,143第3年折舊後價值 3,097-1,143=1,954第4年折舊值 1,954×0.369×(5/12)=300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54-30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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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